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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“定金”还是“订金”?千万别混淆!

发表于2014-08-26
标签:预付款 违约 法院 订金 定金 

     购房前,买方先行支付的4万元究竟算“定金”还是“订金”?别小看这一字之差。就因为收条上写的是“订金”,买方王先生获得法院的支持,从卖方手里要回了先期预付的4万元房款。




      原告王先生诉称,他看中了海淀区的一处房产,与房主张先生就购买房屋事宜达成初步意见后,通过银行转账向张先生支付了4万元。张先生随后出具了一张收条,写明款项性质为“订金”。但王先生与家人协商后,最终决定不买这套房了。他找到张先生,要求退还订金,但遭到拒绝。


    张先生说,虽然他在收条上将4万元写成了“订金”,但实际上这笔钱就是“定金”,无论从交易惯例上看还是根据双方口头约定,这笔款项都应该是“定金”的性质。现在王先生无故反悔,拒绝买房,这4万元就不该退还。


    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张先生主张双方写明为“订金”的款项实为“定金”的性质,但未就双方曾有上述约定提供相应证据证明,在双方交易未成功的情况下,张先生应退还买方先期支付的4万元订金。


    承办法官解释说,“定金”属于法律用语,是对债权的担保款,应以书面形式约定。而“订金”并非法律用语,通常被理解为预付款。在司法审判中,二者的法律后果完全不同。若是“定金”,则根据《担保法》的规定,应适用定金罚则,简单地说,就是一旦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,则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;反之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的,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。但若是“订金”,那么无论卖方还是买方违约,收取“订金”的一方都应如数退还。


    法官特此提醒,“定金”和“订金”千万不能混淆。如果是交付留置金、担保金、保证金、订约金、押金或者订金等,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,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



发表于2014-08-26

在法律层面上,只有“定金”而没有“订金”的概念。


  所谓“定金”是债的担保方式的一种,按照《担保法》的规定,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。债务人履行债务后,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。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,无权要求返还定金;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,应当双倍返还定金。定金担保是实践性和约,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。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。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。而且定金的数额是由上限的,即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。


  根据合同法契约自由的规定,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,对双方均有拘束力。一旦合同双方对“订金”作何解释,双方各自承担什么权利义务作出了约定,只要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,仍然是有效的。故对“订金”承担什么义务,是由合同双方约定的。


发表于2014-08-26

 这个还真没在意。。。

发表于2014-08-26

 原来定金是可以没收的,订金是可以退的啊。。。那要注意了

发表于2014-08-26

 受教了

发表于2014-08-26

那如果是存多少抵扣多少的款子,后悔了可以退吗?

发表于2014-08-26
引用:我在鹭岛等你在2014-08-26 16:02:35写道:
7楼

那如果是存多少抵扣多少的款子,后悔了可以退吗?

 你是说认筹吗?那个是可以的

发表于2014-08-26

 一切最终还是按照合同办事,所以签合同的时候要仔细谨慎

发表于2014-08-26
引用:皇家吗丁啉在2014-08-26 16:03:52写道:
9楼

 一切最终还是按照合同办事,所以签合同的时候要仔细谨慎

 恩恩,说的是

发表于2014-08-26

如果是交付留置金、担保金、保证金、订约金、押金或者订金等,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,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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