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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营改增出“补丁”政策 不动产租赁按5%征税

发表于2016-06-30

6月21日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发布《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、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等政策的通知》,进一步明确营改增的相关政策。

营改增“补丁”政策内容

《通知》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,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,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,按照5%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;如果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自行开发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(市)的房地产项目,应按照3%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,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。此外,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,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,按照5%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。

“房地产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后续的项目开发,会基于3%的预征率来进行,这样做和过去的土地税的征收模式是一样的。即提前先征收一部分,多退少补来进行。这样做也是比较务实的一个手段。而对于小规模的纳税人,则会采取5%的征收率进行,基本上和小规模企业对税负的承受能力等相匹配。”易居研究院智库研究总监严跃进说。


发表于2016-06-30

不同身份的人对营改增的认识不同

①券商:营改增影响很大,对部分存在问题的的税收应进行评估,如有必要,应通过补充细则进行调整。

②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蒋震:这些政策是营改增之后的一个补充,是对改革当中关键点的明晰,明确这些问题。


发表于2016-06-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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