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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重磅新政: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免征年限恢复至2年

发表于2015-03-31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地方税务局,西藏、宁夏、青海省(自治区)国家税务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

 

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,经国务院批准,现在将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:

 

一、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,全额征收营业税;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(含2年)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,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;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(含2年)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,免征营业税。

 

二、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、办理的具体程序、购买房屋的时间、开具、差额征税扣除凭证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,按照《国务院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》(国办发﹝2005﹞26号)、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》(国税发﹝2005﹞89号)和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发﹝2005﹞172号)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

三、本通知自2015年3月31日起执行,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﹝2011﹞12号)同时废止。


发表于2015-03-31

这个新政对于二手房买卖是个福音啊

发表于2015-03-31

发表于2015-03-31

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(含2年)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,免征营业税。

发表于2015-03-31

以前是5年?整整降低了那么多,挺好的

发表于2015-03-31

期待更厉害的新政啊

发表于2015-03-31
人也飞走了,您好!您所发的帖子“重磅新政: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免征年限恢复至2年”已被设置为精华帖,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。
发表于2015-03-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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