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一页|1|
/1页

主题:德国房价十年不涨原因

发表于2011-03-08
房价、房租超高和暴利者,地产商和房东甚至要坐牢
发表于2011-03-08
金融危机之前,德国物价水平平均每年涨幅2%,而名义房价每年仅上涨1%,也就是说,扣除掉物价因素,德国的房价实际上在以每年1%的速度缩水。在1977年之后的30年中,德国的平均房价仅上涨了60%,而同期个人名义收入额已经增长了3倍。
发表于2011-03-08
其二,德国特有的“合同储蓄”住房金融模式以及房贷的固定利率机制,为稳定房价提供了金融制度保障。与住房抵押贷款模式或公积金模式不同,德国实行“先存后贷”的合同储蓄模式。这种房贷的实质是“合作”而非赢利,合同储蓄大约占到德国房贷总额一半左右,另外20%为家庭储蓄,仅有三成住房贷款来自于商业贷款。德国所有房贷(包括合同储蓄和商业贷款)都实行固定利率制,储蓄房贷利率低于市场利率且固定不变,商业贷款固定利率期限平均为11年半。这种长期的房贷利率周期,几乎可以抗衡任何金融市场的波动,对房贷市场起着稳定器作用。与德国形成鲜明对比的是,在采取浮动房贷利率制的国家,无论是欧盟内英国、西班牙、爱尔兰等,还是美国,房价都在随利率波动出现大涨大跌的现象。
发表于2011-03-08
其五,德国建立了地产价格独立评估机制,对地价、房价、房租等实行“指导价”制度。各类地产价格并不是由房地产商说了算,也不是由政府说了算,而是由独立的地产评估师来评估认定。评估师对自己的评估结果负责30年,对评估中的错误负有法律责任。
发表于2011-03-08
其六,“指导价”之所以能够得到执行,还是缘于其有效的“执行威慑机制”。德国法律规定,对于房价、房租超高乃至暴利者,地产商和房东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。如果地产商制订的房价超过“合理房价”的20%为“超高房价”,根据德国《经济犯罪法》就已经构成了违法行为。购房者可以向法院起诉,如果房价不立即降到合理范围内,出售者将面临最高5万欧元的罚款。
上一页|1|
/1页